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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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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劝架也应该注意分寸
日期:2014-04-04阅读:2110次

      问:

     曾某与亲友一同前往文化公园游玩。期间,曾某与游客刘某因争抢座位发生争执,继而与刘某打架,致使刘某部分软组织挫伤、面部挫伤。此时,负责该地区秩序的保安员黎某闻讯赶到并上前劝阻,欲将双方分隔开来,但曾某仍不服从劝阻,企图冲上前继续殴打刘某。黎某为阻止曾某的殴打行为,情急之下用腿将曾某绊倒,致使曾某膝部着地后受伤。

     事发当日,曾某即被送往医院就诊,X线检查显示其左胫骨骨折,需住院治疗。同时,鉴定刘某右下唇、右手背、右小腿膝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伴有面部表皮擦伤,属于轻微伤。事后,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安员黎某和所在保安公司,以及游客刘某向其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种损失约6万元。

     那么保安员黎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安员黎某作为一名保安员,闻讯立即赶到游客打架现场加以劝阻,并将打斗双方分割开来,其行为合法。然而曾某并不服从劝阻,仍想冲过黎某的阻拦,继续上前殴打已经受伤的刘某,在此情况下,黎某用腿将其扫跌是为了保护刘某的人身权利不受不法侵害,因此,保安员黎某的行为属于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但经查,曾某在打架过程中没有使用器械,而保安员黎某用腿将其扫跌,是一种强度较大、危险性较高的防卫行为,而且也造成了曾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的后果,因此,黎某的防卫行为已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防卫过当的赔偿责任,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然而,本案是曾某先动手打人而引发的,曾某多次不听劝阻,不断对已被打伤的刘某继续踢打,曾某是在被保安员黎某顺势推开时跌倒在地,故黎某对曾某的受伤不存在故意,只因当时场面无法控制,不能要求黎某在紧急情况下仔细选择力度去制止曾某的行凶行为,因此,曾某应自负80%的责任。

     黎某作为一名保安员,及时制止打斗行为,维护公园正常的秩序的行为是正确的,但应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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