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
  • 03
  • 01
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浙江省保安协会关于加快推进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5-05阅读:1721次
浙职技鉴【2015】4号
 
各市及义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管理)中心、各市保安协会:
    根据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通知》(浙公通字[2014]49号)要求,为全面实现2015年底全省新增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获得者20000名(其中初级保安员15000名,中级保安员3500名,高级保安员1500名),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结构合理、满足社会安全需求的保安服务人才体系的目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保安协会就加快推进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工作
    (一)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须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培训许可证》和取得人力社保部门定点培训资格。根据《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保安员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设置条件》(见附件),各培训机构应按条件规定配置软硬件。
    (二)培训教材。为规范培训行为,确保教学质量,初、中、高级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统一使用浙江省保安协会组织编写,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系列教材》。
    (三)培训课时。根据《标准》规定,保安员培训期限,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学时。为解决工学矛盾,鼓励采用多样化、多元化的职业培训模式,在结合现场教学、不影响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培训机构可采取以网络在线培训、线下教学光盘学习以及岗位实习的方式进行培训。其中,初级保安员现场教学应不少于40标准学时(实操应占一半以上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48学时(实操应占一半以上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60标准学时。
    (四)报名管理。考生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报名,培训结束后,将鉴定报名汇总表报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鉴定工作
    (一)鉴定机构。各级鉴定中心要按照《标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规定,择优设立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资格审查。鉴定所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标准》要求,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并认真做好汇总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材料和数据报送同级鉴定中心复审。鉴定考生条件特别优秀者,报经鉴定中心同意可破格申报。
    (三)考务管理。鉴定所要做好考生电子相片采集、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考试组织、成绩登录、数据汇总等各项考务工作,并做好考前设备设施的准备、考场布置、标识张贴等,确认无误后对考场进行清场封场。
    (四)题库管理。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开发,各级鉴定中心根据题库运行管理办法进行试卷的应用管理。
    (五)考评员管理。保安员考评员由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认定,考评组由具有资质的考评人员组成,由同级鉴定中心统一选派。
    (六)成绩管理。保安员初、中、高级工的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技能单项不合格者可申请一次补考,单项合格成绩保留一年。
已取得公安部门颁发《保安员证》的考生参加初级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可免考;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上从事本职工作满30年的,参加初、中、高级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可免考。
    (七)证书管理。鉴定考核合格的考生,由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同级鉴定中心负责职业资格网(www.zjosta.org.cn)证书查询信息的发布;各市保安协会应将保安员职业资格信息统一纳入浙江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管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取得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的,可同时配发《保安员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快推进。保安员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保安协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紧密合作、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确保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全省目标的顺利实现。鉴定中心要积极为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政策引导与技术支持;保安协会要积极引导保安从业单位完善保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薪酬体系,加快推进保安员队伍职业化、正规化建设进程。
    (二)组织分工。各级保安协会在省保安协会的工作指导下负责当地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各级鉴定中心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当地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做好考评实施、题库管理与证书管理等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三)质量督导。为确保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科学有效、公正有序,各级鉴定中心与保安协会需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省鉴定指导中心、保安协会将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培训鉴定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管。
 
    联系方式: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571-85214338
    省保安协会联系电话:0571-86013221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浙江省保安协会
2015年4月9日
 
0
 
上一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保安服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培训班的通知